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许可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注册商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拟许可商标信息

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

商标核准注册日:         

专用权期限:         日至         

注册商标图样:(详见附件)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商标”或“本商标”均指上述拟许可商标。

2.许可权利范围

2.1 许可类型:乙方有权按照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本商标,即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本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不得自行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其他方使用本商标。

2.2 许可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许可期限届满前30天内,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合同。

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应在与第三方正式签订合同的15天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2.3 许可地域:乙方有权在本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内使用本商标。

2.4 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与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相同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2.5 许可使用方式。乙方有权以下列方式使用本商标:

(1)用于合同产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2)用于合同产品的交易文书之上。

(3)用于合同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6 转许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商标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扩大本商标的使用范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7 被许可方的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乙方,仅指乙方自身(包含乙方分支机构),不含乙方任何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子公司)。

2.8 生产制造合同产品的特别约定:乙方有权通过OEM、ODM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生产制造合同产品,但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要求。如乙方通过上述方式生产制造的合同产品不符合要求,视为乙方违约。

2.9 商号使用的特别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商号登记注册使用。

3.许可费用

3.1 许可费用。双方同意按照“固定许可单价加保底方式”计算许可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许可费用=固定许可单价*使用数量;按该公式计算出的许可费用低于保底费用标准时,按保底费用标准计算。

其中:

(1)固定许可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使用数量是指:

的数量为准;按每一件   计数;多件包装按多件计算。

(3)保底费用标准:每个结算周期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 付款方式

结算周期: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结算流程:乙方应当在每一结算周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费用结算文件发送给甲方确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3.3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或财务信息等资料,并加盖公章。甲方如有疑问,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审计的数据资料或财务信息。

3.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许可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5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4.交付

4.1 交付内容。甲方应将下列资料或物品交付给乙方:

(1)加盖甲方公章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加盖甲方公章的《商标授权书》。

(3)生产、制造本商标标识所需数据、模具、模型、样品等。

4.2 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

4.3 交付方式。纸质版资料或物品邮寄至乙方指定地址;电子版资料发送至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5.维持商标有效性义务

5.1 在许可期限内,甲方应维持本商标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2)针对任何第三方否定本商标有效性的主张进行答辩或说明。

5.2 因维持本商标有效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合同备案

6.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由乙方向商标局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甲方应当配合提供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6.2 因合同备案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商标使用及保护

7.1 甲方授权乙方在许可期间内自行制作本商标;同时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制作的商标质量。如乙方制作商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

7.2 因乙方使用本商标产生的商誉,均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无论是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许可期间内还是终止后,乙方不得对许可商标或此类商誉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对与许可商标或甲方有关的商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7.3 乙方应遵守甲方现时有效的商标管理制度和要求,正确使用甲方商标并维护甲方商标的良好声誉,不得改变甲方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8.合同产品要求

8.1 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合同产品应当满足甲方的统一标准,详见附件《合同产品及标准》。

8.2 乙方在使用本商标之前,应当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品以及其他使用本商标的资料,由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样品及资料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合格的,乙方即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审查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样品及标准》的要求进行补正。

甲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审查结果合格。

8.3 在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其代表到乙方生产或销售合同产品的场所,检查乙方的合同产品以及使用本商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

8.4 甲方对乙方合同产品的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以及对任何第三人就合同产品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5 乙方应在合同产品上标明乙方企业名称和产地;并按甲方要求,在合同产品的任何材料上,包含甲方要求的所有权利标志和通告。

9.存货处理

9.1 乙方存货处理

9.1.1乙方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或收到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交《存货信息报告》。

9.1.2乙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对存货进行处理和销售,但不得进行新的生产和使用。

9.2 乙方合理期间为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

9.2.1甲方有权实地核查乙方存货情况是否准确,如实际存货信息与《存货信息报告》不符或乙方拒绝核查的,均视为该方违约使用本商标。

10.控制权变更

10.1 在许可期限内,如第三方获得对乙方的控制权,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在上述控制权变更的三十(30)天内通知甲方。

10.2 甲方因控制权变更行使解除权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许可费用以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侵权

11.1 乙方发现任何对本商标的侵权或越权使用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将承担费用并负责就此类侵权或越权使用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合理协助。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就上述行为单独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或与侵权方达成任何和解。

11.2 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本商标侵权时,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12.陈述与保证

12.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保证:

12.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2.2.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2.2 甲方保证:

12.2.1 甲方是本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

12.2.2 本商标上不存在任何与乙方就本合同享有权利相冲突的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冲突的在先许可、商标专用权质权等。

12.3 乙方保证:

12.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许可行为而授予乙方的权利,乙方不进行转让、质押。

12.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与本合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3.合同解除与终止

13.1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3.1.1 许可期限届满。

13.1.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3.1.3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3.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商标、停止生产或销售合同产品,并按本合同约定处理存货。

13.3 合同终止后,除另有约定外,就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许可费用仍应按约定结算支付。

14.违约责任

14.1 乙方逾期支付许可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2 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本商标的,应参照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3 乙方瞒报许可费用

如本合同约定根据使用量、销售量等计算许可费用,则:

14.3.1 乙方瞒报许可费用的,除应补足差额外,还应按照瞒报部分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瞒报:

(1)乙方提供的结算材料不真实;

(2)乙方拒绝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收入核算相关材料的。

14.4因甲方或商标权人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本商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商标许可费用,并要求解除本合同。

14.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或商标权人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本商标的;

(2)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依照法定或约定乙方有权解除的。

14.6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乙方已经支付的未履行期间的许可费用,甲方应相应退还。

(2)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的20%计算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4.7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本商标,经甲方通知后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

(2)乙方不遵守甲方的合同产品标准,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对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3)乙方违约,经甲方通知后15天内仍未改正的;

(4)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依照法定或约定甲方有权解除的。

14.8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乙方已经支付的许可费用,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未结算支付的许可费用,仍需要结算支付;

(2)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的20%计算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4.9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以外,还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5.保密

15.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2 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6.其他约定

16.1 不可抗力

16.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6.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6.2 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6.3 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6.4 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7.合同联系方式

1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17.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7.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7.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7.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7.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8.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附则

1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9.3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注册商标图样》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9.4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拟许可注册商标信息

序号 商标图像 国家/地区 取得方式 注册号 国际类别 有效期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被许可人存货信息报告

序号 商品名称 使用商标 数量 最低销售价格

乙方确认上述存货信息属实。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合同产品及标准

序号 商品/服务名称 使用商标 质量标准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名或盖章):

附件:商标授权书

附件:注册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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