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反向假冒和故意帮助他人侵权等。
但判断商标侵权,不能只看两个名称或Logo是否相似。还要确认对方是否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消费者是否容易对商品来源或授权关系产生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前仍适用现行第57条;新法实施后,对应的商标侵权条款调整为第72条。
| 侵权行为 | 常见表现 | 判断重点 |
|---|---|---|
| 同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 在同类商品上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 是否未经许可并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
| 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模仿品牌名称、Logo、读音或整体视觉 | 商品关系、标识近似和混淆可能性 |
| 销售侵权商品 | 电商店铺或经销商销售侵权商品 | 商品是否侵权,能否证明合法来源 |
| 伪造商标标识 | 制作或销售假吊牌、包装、标签和Logo | 是否伪造或擅自制造商标标识 |
| 反向假冒 | 去掉原商标,换成其他标识后销售 | 是否更换商标并重新投入市场 |
| 帮助商标侵权 | 故意提供场地、渠道或其他便利 | 是否明知、应知并帮助侵权 |
| 其他损害行为 | 使用近似域名等造成品牌来源误认 | 是否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
第57条第二项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这三种情形还需要达到容易导致混淆的程度。
因此,只改变一个字、调整字体、替换颜色或增加图形,并不代表一定能够避开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是指把相关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常见使用位置包括商品包装、吊牌、店铺名称、商品标题、详情页、广告海报、网站和社交媒体。
如果只是客观说明商品用途或真实来源,且没有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没有造成混淆,不一定构成侵权。
但如果把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卖点或店铺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加盟或联名关系,就可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不能只看商标分类编号,还要考虑:
商品不在同一个小类,不代表一定不侵权;处在同一大类,也不代表必然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近似通常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
文字商标需要比较字形、读音、含义和排列方式;图形商标需要比较构图、轮廓和整体视觉效果。
判断重点不是两个标识能否找到细微差异,而是消费者在正常购买环境下是否容易混淆。
常见混淆包括消费者误认为:
商标越显著、知名度越高,商品关系越接近,发生混淆的可能性通常越大。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身属于第5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商品侵权、商品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能说明真实供货者,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通常仍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不一定。
是否侵权不能只看商品类别编号。如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联系密切,消费者容易认为二者来自同一主体,仍可能构成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侵权。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还可能获得跨类别保护。
恶意抢注不能直接等同于商标侵权。
如果对方只是申请注册近似商标,通常应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处理。
如果对方同时将相关标识用于商品销售、店铺经营或商业宣传,则需要另外判断其实际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建议保存:
如果侵权规模较大或者准备索赔,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购买取证、公证取证或可信时间戳存证。
常见材料包括:
投诉主体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当补充完整授权关系。
对比材料需要说明:
只写“两个商标很像”,通常不足以说明完整的侵权理由。
常见方式包括:
如果主要目标是尽快停止网络销售,可以优先进行平台投诉;如果侵权主体明确、销售规模较大且证据完整,可以进一步评估行政查处或诉讼索赔。
商标侵权可能同时涉及:
现行《商标法》规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商标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五百万元是法定赔偿上限,并不是所有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总额的绝对上限。
| 适用时间 | 商标侵权对应条款 |
| 2026年12月31日前 | 现行《商标法》第57条 |
| 2027年1月1日起 | 新修订《商标法》第72条 |
新法实施后,现行第57条规定的七种商标侵权行为基本保留,但条款编号调整为第72条。
因此,2026年处理商标侵权时仍应引用现行第57条;2027年1月1日以后,再引用新法第72条。
如果侵权只涉及一两个明确链接,品牌方可以先按照平台规则自行投诉。
以下情况更适合系统化处理:
鲸版权可以帮助品牌方建立商标权利档案,监测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和公开网络中的商标滥用及仿冒商品,整理侵权链接、权利证明和商标对比材料,并根据不同平台规则推进批量投诉和持续复查。
对于多店铺、多平台和反复上架的商标侵权,处理目标不应只是一条链接下架,还要继续排查关联账号、同源商品和重复出现的侵权链路。
不一定。商标注册证主要证明权利归属和核定范围,平台通常还需要具体侵权链接、侵权标识使用位置、商品信息和双方商标对比。
不一定。需要判断对方是在客观说明商品用途或真实来源,还是把他人商标作为商品来源标识突出使用。
如果标题、主图和店铺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属于官方、授权或联名产品,商标侵权风险会明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