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方同意,第三方将已在境外合法销售的商品进口到商标权利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一方面,平行进口商品通常是真品,来自合法的生产商和渠道;
另一方面,它绕过了权利人的授权渠道,可能冲击定价体系、影响市场秩序。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部分案例予以认可,也有判定构成侵权的情形。
合法平行进口的前提是商品与境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存在关联。例如:
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跨境销售;
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流转。
若境外商标权人与境内商标权人并非同一主体,法院往往倾向认定构成侵权。
平行进口商品必须是 经商标权人同意首次投放市场的正品。
如果商品来源存疑,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即使外观与正品相同,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平行进口的商品应当保持与境外市场一致,避免:
擅自改装或更换包装;
擦除原有标识或添加新的商标;
更改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条款。
一旦改变原状,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降低品牌价值,从而构成侵权。
在实务中,平行进口 与 品牌授权 容易被混淆,但两者有本质不同:
平行进口:第三方未经授权进口真品,以低价进入市场,主要依赖首次销售合法性原则。
品牌授权:商标权人主动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或分销商品,受合同约束。
因此,平行进口行为不等同于获得品牌方的许可,其合法性仍需严格审查。
司法裁判不统一
由于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部分案件基于“国际用尽原则”,认为境外真品进口不构成侵权;
另一些案件则强调“商标权的地域性”,判定未经授权进口属于侵权。
国际通行原则的影响
在国际上,较多国家采纳 国际用尽原则(即商标权在商品首次合法销售后即耗尽),但在中国仍处于不断演进的阶段。
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平衡
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需要平衡:
商标权人的定价与渠道控制;
平行进口对消费者带来的低价选择与市场竞争活力。
对于企业和从业者来说,参与平行进口时应注意:
确认商品来源合法,确保首次销售已获权利人同意。
保证商品为原样销售,不擅自修改包装或标识。
避免在宣传或销售中造成消费者混淆。
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及时调整经营模式。
品牌方则应通过 商标授权合同、市场监测工具(如鲸版权的7×24小时监测与追踪服务) 来防范未经授权的跨境流入。
商标平行进口是一个涉及商标权、市场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平衡的复杂问题。
在中国,法院对其态度仍在演进中,但“首次销售合法性”“原样销售原则”“主体同一性”等已成为判断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既要防止因未经授权进口而触法,也要利用合法渠道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监测机制,才能在全球化市场中既合规又具竞争力。